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第十条 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第十条 接受学历教育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在学历教育期间可以免予参加继续教育。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5-06-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