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第十一条 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第十一条 本市继续教育的学术团体,应当在继续教育的组织、宣传和服务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5-06-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