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四章 事故责任的承担与赔偿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四章 事故责任的承担与赔偿 第三十一条 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学校向保险机构办理责任保险。保险费用由学校举办者承担。提倡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学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09-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