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03-09-05 共 4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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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处理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中小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 第二条 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第三条 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保障学生人身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及其父母或者... 第四条 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事故的处理应当遵循及时、合法、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学校开展安全工作,监督学校落实事故预防措施,指导和协调事故的处理...

第二章 事故的预防

第六条 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二章 事故的预防 第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学校安全工作和事故预防的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和检查。 第七条 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二章 事故的预防 第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教学用具、食品和饮用水的卫生状况依法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二章 事故的预防 第八条 学校举办者为学校配备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应当符合安全标准。 第九条 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二章 事故的预防 第九条 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校依法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安全和... 第十条 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二章 事故的预防 第十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使用中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符合安全标准;对存在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 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二章 事故的预防 第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擅离工作岗位,不得有侮辱、殴打或者体罚、变相体罚及其他... 第十二条 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二章 事故的预防 第十二条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责任,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教... 第十三条 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二章 事故的预防 第十三条 与学生学习和生活有关的产品与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产品与服务符合国家和本市的... 第十四条 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二章 事故的预防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其他学生人身...

第三章 事故的处理

第十五条 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三章 事故的处理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告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第十六条 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三章 事故的处理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在24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学校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属于重大... 第十七条 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三章 事故的处理 第十七条 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及时调查事故原因;必要时,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并请求公安、... 第十八条 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三章 事故的处理 第十八条 对事故的处理,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也可以按照自愿的原则,书面请求学校所在地的区... 第十九条 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三章 事故的处理 第十九条 受伤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加事故处理的其他人在事故处理过程中,不得扰乱学校正常... 第二十条 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三章 事故的处理 第二十条 事故处理结束后,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学校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对重大事...

第四章 事故责任的承担与赔偿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四章 事故责任的承担与赔偿 第二十一条 事故责任应当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过错方为两方以上的,应当按照过错大小,分别...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四章 事故责任的承担与赔偿 第二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事故的,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未履行本条例...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四章 事故责任的承担与赔偿 第二十三条 事故发生后,学校对受伤害学生未采取救助措施,导致损害后果加重的,学校应当承...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四章 事故责任的承担与赔偿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四章 事故责任的承担与赔偿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一)因不可抗力造成事故,并在合理期间...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四章 事故责任的承担与赔偿 第二十六条 因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过错造成事故的,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四章 事故责任的承担与赔偿 第二十七条 因与学生学习和生活有关的产品与服务提供者的过错造成事故的,产品与服务的提供...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四章 事故责任的承担与赔偿 第二十八条 事故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和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四章 事故责任的承担与赔偿 第二十九条 因教职工未履行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职责或者履行职责有过失造成事故的,学校在... 第三十条 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四章 事故责任的承担与赔偿 第三十条 学校可以本着自愿原则,根据其条件和实际情况,对非因学校责任受到伤害的学生提供...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四章 事故责任的承担与赔偿 第三十一条 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学校向保险机构办理责任保险。保险费用由学校举...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学校及其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违反本条例,安全管理制度和预防措施不落实、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教育、卫生行政部门或...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 第三十五条 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因违反学校纪律或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学生,学校应当依据学籍管理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法定职责,玩忽职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中小学校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设立的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 第三十八条 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技工学校学生的事故预防与处理由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依照本条例,负责组织、监督、指导和协调... 第三十九条 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学前教育机构中的学龄前儿童,少年宫、少年儿童活动中心、少年科技中心、少年业余体校等校外教育... 第四十条 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