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四章 事故责任的承担与赔偿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四章 事故责任的承担与赔偿 第二十三条 事故发生后,学校对受伤害学生未采取救助措施,导致损害后果加重的,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09-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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