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四章 事故责任的承担与赔偿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四章 事故责任的承担与赔偿 第二十一条 事故责任应当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过错方为两方以上的,应当按照过错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09-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