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三章 事故的处理 第二十条 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三章 事故的处理 第二十条 事故处理结束后,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学校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对重大事故的处理结果,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市教育行政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09-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