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三章 事故的处理

第十八条

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三章 事故的处理 第十八条 对事故的处理,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也可以按照自愿的原则,书面请求学校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协调。经协调,当事人对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事故处理协议。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自接到请求之日起超过60日,经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终止协调。
当事人不愿协商、协调,或者经协商、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09-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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