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三章 事故的处理 第十六条 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三章 事故的处理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在24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学校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属于重大事故的,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市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派人指导、协助事故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09-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