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三章 事故的处理

第十七条

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三章 事故的处理 第十七条 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及时调查事故原因;必要时,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并请求公安、卫生等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受伤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调查取证、了解事故情况时,学校应当协助、配合,提供真实情况和证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09-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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