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三章 事故的处理 第十九条 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三章 事故的处理 第十九条 受伤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加事故处理的其他人在事故处理过程中,不得扰乱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09-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