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四章 事故责任的承担与赔偿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四章 事故责任的承担与赔偿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一)因不可抗力造成事故,并在合理期间内取得相关证明的;
(二)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疾病,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事故的;
(三)学校有证据证明,学校及其教职工已经履行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应职责,但仍然没有避免事故发生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09-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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