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四章 事故责任的承担与赔偿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四章 事故责任的承担与赔偿 第二十七条 因与学生学习和生活有关的产品与服务提供者的过错造成事故的,产品与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已先行赔付的,学校可以向产品与服务的提供者追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09-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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