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四章 事故责任的承担与赔偿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四章 事故责任的承担与赔偿 第二十九条 因教职工未履行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职责或者履行职责有过失造成事故的,学校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责任的教职工追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09-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