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四章 事故责任的承担与赔偿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四章 事故责任的承担与赔偿 第二十八条 事故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和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受伤害学生及其亲属的户口、住房、就业、入学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关的事项,不属于学校承担责任的范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09-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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