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四章 事故责任的承担与赔偿

第三十条

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四章 事故责任的承担与赔偿 第三十条 学校可以本着自愿原则,根据其条件和实际情况,对非因学校责任受到伤害的学生提供帮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09-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