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四章 事故责任的承担与赔偿 第三十条 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四章 事故责任的承担与赔偿 第三十条 学校可以本着自愿原则,根据其条件和实际情况,对非因学校责任受到伤害的学生提供帮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09-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