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违反本条例,安全管理制度和预防措施不落实、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教育、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09-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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