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09-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