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法定职责,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09-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