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中小学校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设立的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二)中小学生是指在本条第(一)项所列学校中就读的受教育者。
(三)教职工是指本条第(一)项所列学校的校长、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
(四)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是指在校内活动期间和寄宿制学生住宿期间,以及学校组织安排的校外活动期间。
(五)人身伤害是指死亡、肢体残疾、组织器官功能障碍及其它影响人身健康的损伤。
(一)中小学校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设立的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二)中小学生是指在本条第(一)项所列学校中就读的受教育者。
(三)教职工是指本条第(一)项所列学校的校长、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
(四)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是指在校内活动期间和寄宿制学生住宿期间,以及学校组织安排的校外活动期间。
(五)人身伤害是指死亡、肢体残疾、组织器官功能障碍及其它影响人身健康的损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