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技工学校学生的事故预防与处理由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依照本条例,负责组织、监督、指导和协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09-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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