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学前教育机构中的学龄前儿童,少年宫、少年儿童活动中心、少年科技中心、少年业余体校等校外教育机构中的中小学生的事故预防和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09-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