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二章 事故的预防
第七条
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二章 事故的预防 第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教学用具、食品和饮用水的卫生状况依法进行监督和检查,指导学校改进卫生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维护学校治安秩序,打击危害校园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校内防火和安全保卫工作。
规划、建设、质量监督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的学校安全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维护学校治安秩序,打击危害校园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校内防火和安全保卫工作。
规划、建设、质量监督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的学校安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