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二章 事故的预防

第九条

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二章 事故的预防 第九条 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校依法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安全和自护自救知识的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防范能力。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预防制度,落实事故预防措施,做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消除安全隐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09-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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