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二章 事故的预防

第十一条

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二章 事故的预防 第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擅离工作岗位,不得有侮辱、殴打或者体罚、变相体罚及其他伤害学生的行为,不得在工作中违反操作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学校教职工在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时,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和认知能力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或者制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09-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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