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二章 事故的预防

第十二条

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二章 事故的预防 第十二条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责任,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对有特异体质或者疾病的学生,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安排学生进行健康状况检查,并向学校提供书面证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09-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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