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二章 事故的预防 第十三条 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二章 事故的预防 第十三条 与学生学习和生活有关的产品与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产品与服务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质量和安全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09-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