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学校开展安全工作,监督学校落实事故预防措施,指导和协调事故的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09-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