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保障学生人身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社会的共同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09-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