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保障学生人身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社会的共同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09-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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