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预防与处理适用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09-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