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二章 事故的预防 第六条 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二章 事故的预防 第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学校安全工作和事故预防的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和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09-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