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一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有利于独生子女父母的老年保障制度和措施。本市有条件的乡镇,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