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扶贫项目、以工代赈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