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八条 政府免费向已婚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药具,避孕药具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负责发放,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和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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