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八条 政府免费向已婚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药具,避孕药具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负责发放,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和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