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