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七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婚前教育和优生指导,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承担计划生育及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