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第五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积极参加检查法律、法规和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等方面的活动。参加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的委员,要积极参与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的工作,遵守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3-09-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