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第六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密切联系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深入体察民情,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向常委会反映情况,自觉接受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3-09-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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