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第六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密切联系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深入体察民情,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向常委会反映情况,自觉接受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3-09-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