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第四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举行前,要阅读预先送达的会议文件和有关资料,积极参加有关的调查、视察,做好审议准备;在审议议题和表决时,要按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围绕会议议题积极发表意见、参与表决;在依法表决后,要自觉服从表决结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3-09-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