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三章 审议工作报告、地方性法规案和议案 第三十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三章 审议工作报告、地方性法规案和议案 第三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本市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选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