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三章 审议工作报告、地方性法规案和议案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三章 审议工作报告、地方性法规案和议案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应当自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毕,予以答复;问题复杂的,经交办机关同意,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予以答复。代表对办理结果不同意的,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联络工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需要再次办理的,可以责成承办单位在二个月内重新研究办理并答复代表。
选举、辞职、罢免和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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