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十四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必须向代表团团长请假,并由代表团报告大会秘书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