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三章 审议工作报告、地方性法规案和议案
第十七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三章 审议工作报告、地方性法规案和议案 第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市人民政府和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市人民政府向大会提交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关于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报告工作的机关根据审议的需要向会议提供有关资料。
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市人民政府和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市人民政府向大会提交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关于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报告工作的机关根据审议的需要向会议提供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