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三章 审议工作报告、地方性法规案和议案

第十八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三章 审议工作报告、地方性法规案和议案 第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一个代表团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议案的提出,应当用书面形式,写明议题、理由和解决的方案。
议案经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后,提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和提供有关资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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