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三章 审议工作报告、地方性法规案和议案

第二十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三章 审议工作报告、地方性法规案和议案 第二十条 代表团审议工作报告和议案,审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审查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由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上述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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