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三章 审议工作报告、地方性法规案和议案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三章 审议工作报告、地方性法规案和议案 第二十二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根据代表要求或者工作需要,可以就专门性问题召集有关代表进行讨论;有关机关和部门的负责人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听取意见,回答问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