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四十九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四十九条 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15分钟,第二次不超过5分钟。
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代表,应当准备书面材料,在会前向大会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代表报名后因时间关系未能在大会发言或者要求书面发言的,由大会秘书处将发言材料印发全体代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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