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收费、罚款、摊派。
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权拒绝不合法的收费、罚款;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向其摊派人力、物力、财力;有权拒绝强行要求赞助、捐款、集资;有权拒绝非法有偿服务或者搭售商品、订购书籍报刊等侵权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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