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九条 政府有关部门对于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提出的投诉事项,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投诉事项,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负有责任的部门移送,并通知投诉人。政府有关部门对于私营个体经济协会反映的问题,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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