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五章 社会促进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五章 社会促进 第三十二条 本市鼓励社会体育指导员、专业运动队、运动员、教练员、体育科技工作者、体育教师、体育专业学生、医务工作者及其他社会热心人士为全民健身提供志愿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